FA

概要

FA (自由球員) 制度是讓符合一定條件的球員離開所屬球團、與其他球團進行契約交涉的機制。一般說是 1993 年球季結束後導入,改變了原本受球團保留權束縛的移籍樣貌。FA 分為國內 FA 與海外 FA。依 NPB 官方的說法,國內 FA 是可以與 NPB 組織的任何球團簽訂球員契約的權利,海外 FA 則是連外國職棒組織的球團都包含在內、可以與國內外任何球團簽約的權利。把海外 FA 讀成「出國用的權利」就會誤解,行使之後仍然留著與 NPB 球團簽約的路。資格不是用年數而是用球季數計算:在年度錦標賽期間有 145 天以上列入出場球員名單的球季算作一個球季,國內 FA 要累積 8 個球季,不過 2007 年以後選秀入團的大學與社會人球員為 7 個球季。海外 FA 需要 9 個球季,若在那之前已經行使過國內 FA 則不在此列。行使過一次權利、之後又與 NPB 任一球團簽約的球員,再經過 4 個球季就能重新取得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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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的計算方式與宣告的手續

145 天這個基準同時也是單一球季的上限。一年就算列入名單超過 145 天,也只計到 145 天為止;未滿 145 天的球季則把登錄天數全部合併計算,累積到 145 天就算一個球季。登錄天數還有加算的特例。依球員工會的說明,故障者特例措施適用於前一年已滿 145 天、又在 2 月 1 日至 11 月 30 日之間因場上的傷勢被下註冊的球員,從下註冊之日到出賽二軍正式比賽為止的天數可以加算,上限 60 天。針對投手另有特例:先發輪值投手在開幕日起 7 天內完成註冊,或在明星賽前後被下註冊又重新註冊時,可以加算天數。取得權利與行使權利是兩回事。球員必須在日本大賽結束次日起、扣除週六日與節日的 7 天內表明是否行使;經過這段期間的次日會被公示為 FA 宣告球員,從公示的次日起,包含原球團在內的任何球團都可以與他進行次年度的契約交涉。宣告 FA 之後仍然可能與原本要離開的球團重新簽約,也就是出於這道手續。

補償的機制與制度上的爭點

移籍的補償發生在球員行使 FA 權、轉往 NPB 其他球團的情形,由新球團以金錢、或金錢加上球員的形式補償原球團。依協定當事人之一的球員工會所公布的內容,補償的有無與金額取決於球員在原球團的年薪等級。等級只排日本籍球員,年薪相同時把出場登錄天數較多的球員排在上面,仍然相同就把年齡較大的球員排在下面。第 1 到第 3 位是 A 級,第 4 到第 10 位是 B 級,第 11 位以下是 C 級。在不含人員補償的情況下,A 級球員需要年薪的 80%、B 級球員需要 60% 的補償金,C 級球員則完全沒有補償。人數也有限制:一個球團只能簽下 2 名 FA 球員,但 C 級球員不受這個限制。行使海外 FA 權轉往 NPB 以外的球團時,既沒有補償制度也沒有人數限制。球員工會主張廢除這筆補償金並放寬取得條件,指出第一次取得國內 FA 權平均要從入團起算 11 年以上、平均年齡超過 32 歲,因此要求在契約年數經過 7 年的階段就承認資格。該會的資料也提到補償金不存在的 C 級球員近年移籍相當活絡,並整理球團方面對現行制度的說法加以反駁。要注意這裡列出的補償比率與人數限制都是球員工會公布的內容,該會並註明制度說明是 2010 年 9 月時點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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