驅逐出場

概要

驅逐出場 (ejection) 是裁判依判斷剝奪球員、總教練或教練該場比賽出場資格的處分。公認野球規則 8.01 (d) 賦予裁判權力,對判決提出異議或做出不合運動精神言行的人,可以取消其出場資格並逐出比賽;若在球進行中宣告,要等該次動作結束後才生效。主要原因包括對判決過度抗議、對裁判辱罵或侮辱性舉動、故意碰觸裁判、參與衝突鬥毆,以及被認定刻意投向打者的球。規則 6.04 明列競技中的禁止事項,從挑釁對手與裁判,到刻意觸碰裁判身體都在其中。被宣告驅逐的人必須立刻離開競技場,可以留在球員休息室,或脫下球衣離開球場範圍,若要坐進看台,也必須挑選遠離自家休息區與練投區的位置。

Advertisements

「危險球退場」不是規則而是內規

投向打者頭部附近而當場被逐的「危險球退場」,在日本職棒是廣為人知的運用,但公認野球規則裡既沒有「危險球」這個詞,也沒有據此自動驅逐的條文。這是寫進中央、太平洋兩聯盟協議 (agreement) 的內規,MLB 與業餘棒球都沒有相同規定。規則這邊有的是 6.02 (c)(9):裁判認定投手刻意投向打者時,可以選擇把該投手 (與其總教練) 逐出比賽,或是向兩隊總教練發出警告,表明再有這種投球就會驅逐出場。投球擊中頭部也不一定就是驅逐,慢速變化球脫手時可能只換來警告。曾任裁判的人士解釋,危險球的實務標準是「裁判判斷可能影響打者選手生命的球」,也就是說分界點不在故意或過失,而在裁判怎麼看那 1 球。

內規成形的過程

頭部死球的處理,是伴著鬥毆的歷史一步步變嚴的。以危險球為理由驅逐出場的做法,一般說是始於 1982 年,但因死球而報復、進而演成鬥毆的情況仍反覆出現。1994 年 5 月的比賽發生死球互相回敬與大規模鬥毆後,中央聯盟在球季中召開緊急理事會,做出異例的追加內規:不問故意或過失,凡是擊中打者頭部的投球都視為危險球,該投手一律驅逐出場。然而這樣連脫手的變化球也被逐出場的例子接連發生,因此自隔年 1995 年起改成只有伴隨一定球速時才視為危險球,判斷交由裁判團決定。太平洋聯盟起初只表示要比以往更嚴格地運用既有規定,兩聯盟成為共通內規是從 2002 年開始。

被驅逐之後會發生什麼

驅逐出場不會只停在那場比賽。公認野球規則 8.04 規定,凡是把總教練或球員逐出場的比賽,裁判都必須附上理由向聯盟會長報告;若驅逐理由是粗鄙無禮的侮辱或暴力行為,還必須提出詳細報告。會長收到報告後,須立即依自己的判斷科處適當的制裁,並通知當事人與所屬球團。被科處罰金的人在繳清之前不得出賽也不得坐在休息區。規則原先為這些報告與繳納所定的期限,已在 2024 年度的規則修訂中刪除。NPB 也會在驅逐之後宣布禁賽或罰款。總教練被驅逐後不能再參與該場比賽的指揮,剩下的比賽改由首席教練等人接手。以對裁判激烈抗議聞名的星野仙一便是一例,抗議過熱而被逐出場的總教練,在日本職棒也一再出現。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