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長制度的理想與現實
NPB 會長制度參考 MLB 會長制度設立。MLB 會長是為「棒球最佳利益」能行使強大權限的存在,對球團老闆也擁有制裁權限。另一方面 NPB 會長實質由老闆會議選任,對老闆會議意向違抗的決定難下。會長權限規約上廣泛,但其行使常需老闆合意,能下獨立判斷的餘地有限。
從統一球問題看會長的隱瞞體質
2011 年導入的統一球 (Mizuno 製) 公開規格與實際反彈係數不同。2013 年這個事實被揭露時,加藤良三會長當初辯解「不知情」,但後來判明事前接到報告。會長自己隱瞞事實、揭露後也試圖迴避責任的姿態,從根本動搖會長制度信賴。加藤會長最終辭任,但這個事件廣傳「會長不是球界守門員,是隱瞞問題那邊人」的認識。2004 年球界重組問題,圍繞近鐵與歐力士合併引發的 1 聯盟制移行議論糾紛。當時根來泰周會長奔走調整,但最終發展成選手會罷工的破例事態。
2004 年球界重組 - 最大危機中的不在
2004 年以近鐵野牛與歐力士藍浪合併問題為發端,球界重組騷動爆發。主張移行 1 聯盟制老闆與要求維持 2 聯盟制選手會激烈對立,發展到史上首次職棒罷工。在這個球界最大危機中,根來泰周會長無法達成作為調停者角色。終於以順著老闆方意向對應,代言選手會與球迷聲音的姿態未見。結果以樂天新加盟形式落幕,不是會長領導力的解決。
通往改革的路 - 確保會長獨立性
為改善 NPB 治理,制度上保障會長獨立性必要。具體上是讓老闆以外利害關係者 (選手會、球迷代表、有識之士) 參與會長選任流程、明確化會長任期與解任條件、強化會長事務局調查權限。MLB 中 2014 年羅伯·曼弗雷德就任會長以後,在禁藥問題與偷暗號問題發揮強領導力。NPB 也需要不察老闆臉色、能為棒球利益行動的會長。
與球團老闆會議的權力關係 - 結構性從屬
NPB 執行長無法行使權限的最大原因在於選任結構。執行長由老闆會議全體一致選出,任期中也依賴老闆的信任。MLB 曾有執行長命令球團出售的先例,但 NPB 從未有過違反老闆意志的命令。即使是有利於整體球界的措施,如統一管理轉播權或介入球團經營,只要損害個別老闆利益,執行長便無法踏入。這種結構性從屬正是將執行長限制為「老闆代理人」的根本原因。
歷代執行長的出身背景與獨立性缺失
歷代 NPB 執行長多出身於財界、官界或法律界,缺乏職業棒球現場經驗。2017 年就任的福井烈是前網球選手,屬異例經歷,但就任後也未見結構改革跡象。執行長作為「名譽職」運作的背景在於就任者本身對球界缺乏深入見解和改革熱情,傾向避免與老闆對立。MLB 的肯尼索·蘭迪斯於 1920 年因黑襪醜聞後就任,以強權淨化球界,但 NPB 至今未出現類似的危機應對型領導者。
與 MLB 的制度比較 - 制裁權與調查權之差
MLB 執行長依據「棒球最佳利益條款」擁有獨立對球團、選手、相關人員科以罰款、禁賽、永久驅逐等制裁的權限。2017 年休士頓太空人偷暗號事件中,羅布·曼弗雷德對總教練和總經理處以一年資格停止處分。相比之下,NPB 執行長以獨立調查權揭發不正行為並施以制裁的先例未被確認。NPB 的「執行長裁定」制度上存在,但行使時實際上需要老闆會議默許,並未作為獨立司法機能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