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播權商業的變遷 - 從地上波黃金期到數位串流時代

地上波電視黃金期與讀賣戰轉播的主導結構

從 1960 年代到 1990 年代,NPB 的轉播權商業以讀賣巨人的地上波轉播為核心運轉。讀賣戰的夜場轉播平均收視率突破 20%,1994 年「10.8 決戰」在關東地區寫下驚人的 48.8%。日本電視台以年度數十億日圓的規模取得讀賣戰的獨家轉播權,這份轉播權金成為球團經營的根基。然而這個結構存在本質性的扭曲。轉播權收益大半集中於讀賣,洋聯球團連地上波轉播機會都極為稀少。央聯與洋聯的經濟落差因轉播權傾斜而擴大,也成為洋聯長期赤字體質的原因之一。轉播權商業並非促進 NPB 整體發展,而是把財富向特定球團集中加速,這個結構性問題內建其中。

收視率下滑與地上波轉播的撤退

進入 2000 年代,讀賣戰的收視率急速下滑。2000 年平均 18.5% 的收視率,到 2009 年已跌破 10%,各家地上波電視台朝縮減讀賣戰轉播的方向行動。背景在於娛樂多元化、年輕族群離開電視,以及對讀賣一極獨大的疲勞感。值得注意的是,收視率下降不僅是媒體環境變化,更反映了 NPB 自身內容策略的失敗。重讀賣戰的編排奪走了培育其他球團球迷的機會,也壓縮了職棒整體的基底。地上波轉播減少意味著轉播權收益銳減,迫使球團經營商業模式本身必須轉型。2014 年日本電視台大幅削減讀賣戰地上波轉播,成為象徵一個時代終結的事件。

DAZN 加入與數位串流時代的揭幕

2017 年,源自英國的運動串流平台 DAZN 與 NPB 簽下大型合約。據傳年度達 200 億日圓的 12 球團統包轉播權合約,從根本改變 NPB 的收益結構。過去地上波模式下讀賣偏重的轉播權收益,改為向所有球團分配的機制,對洋聯球團而言成為劃時代的收入來源。DAZN 的加入不止是平台轉變,連觀看體驗本身都被翻新。全比賽直播、隨選回放、多角度視角等,地上波無法實現的觀看模式得以可行。另一方面,DAZN 月費反覆漲價、依通訊環境影像品質不穩等數位串流特有的課題也浮上檯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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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播權商業的未來與 NPB 的課題

NPB 的轉播權商業正處於從地上波依賴轉向數位串流的重大轉折期。MLB 與 Apple TV+、Amazon Prime Video、Peacock 等多平台簽約以最大化轉播權收益的策略,對 NPB 是重要的參考。但 NPB 面對的課題與 MLB 不同。包含日本市場規模、高齡球迷對地上波的依賴、地方球團在地放送的重要性等,需要考量日本特有條件的策略。未來焦點在於分散僅依賴 DAZN 一家公司的風險、地上波與數位的混合策略,以及建構自家串流平台的可能性。如太平洋聯盟 TV 成功案例所示,聯盟主導的數位策略,將是開拓轉播權商業下一階段的關鍵。

地方電視台與區域密著型轉播的重新評價

當全國性主要電視台從讀賣比賽轉播中撤退的同時,地方電視台的區域密著型轉播卻走出了獨特的進化之路。廣島的電視新廣島、福岡的九州朝日放送、仙台的東北放送等各地區電視台,持續穩定地轉播當地球隊的比賽。這些地方轉播雖然收視率不及全國放送,卻強化了與當地社區的聯結。在北海道,北海道文化放送每年轉播60場以上的日本火腿隊比賽,成為當地體育文化的核心。對地方電視台而言,當地球隊的轉播權相較於購買全國聯播節目更為經濟實惠,且能獲得穩定的收視率。地方電視台的存在形成了一個去中心化的媒體生態系統,與過去讀賣時代中央集權式的結構截然不同。

亞洲市場轉播權銷售與國際化戰略

NPB 的轉播權不僅限於日本國內,也正向亞洲市場擴展。在台灣,與中華職棒的交流賽轉播頗受歡迎;在韓國,透過 KBO 對日本選手的關注也產生了對 NPB 轉播的需求。2023 年 WBC 中日本隊的奪冠提升了東南亞各國對棒球的興趣,推動了轉播權的商業價值。在 MLB 積極於亞太地區展開內容佈局的情況下,NPB 面臨著確保自身市場的壓力。太平洋聯盟 TV 的海外串流服務以月費制提供全部比賽,滿足海外日本僑民和國際球迷的觀看需求。然而,與 MLB 每年數十億美元規模的轉播權收入相比,NPB 的國際轉播收入仍然有限,佔整體收益的比例不大。擴大在亞洲圈的知名度和轉播權銷售被定位為中長期的收益戰略。

社群媒體時代的影片剪輯權與轉播權商業模式的重新定義

社群媒體的普及正迫使轉播權的概念本身發生轉變。精彩好球和全壘打的短影片在社群平台上傳播,一方面有助於提升 NPB 的知名度,另一方面也引發了是否損害轉播權獨占價值的討論。MLB 自2015年前後開始積極通過官方社群帳號發布精華影片,在獲取球迷互動與內容管理之間取得平衡。NPB 各球隊也正在建構通過官方頻道發布比賽精華的體制,但關於影片剪輯二次利用的規則整備仍在進行中。與平台企業的收益分配模式、個人球迷影片與著作權的界線、以及對即時觀看的引導效果等問題,都是數位時代轉播權所面臨的課題。數位時代的轉播權已具備不同於傳統電視轉播權的多層次權利結構。轉播權商業模式不再只是比賽影像的獨家銷售,而是需要以影像資產的多面向活用為前提來進行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