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札制度的剝削結構 - 選手夢想與球團利益的不均衡

入札制度的機制與變遷

入札制度是未取得 FA 權的 NPB 選手加盟 MLB 的唯一官方路徑。選手希望加盟 MLB、所屬球團認可入札時,才有與 MLB 全 30 球團交涉的可能。合約成立時,NPB 球團獲支付「轉會金」(入札金),選手得以越洋。 這個制度於 1998 年導入。契機是 1995 年野茂英雄的渡美。野茂因與近鐵野牛的衝突採任意引退形式,與 MLB 洛杉磯道奇簽約。這次「漏洞」式移籍給 NPB 方帶來巨大衝擊,認知到對選手海外流出制度性管理的必要性。結果 NPB 與 MLB 間作為正式移籍路徑合意了入札制度。 初期制度採用入札方式,MLB 球團秘密入札中提出最高金額的 1 球團才能獲得交涉權。2006 年波士頓紅襪為獲得松坂大輔交涉權提出約 5,111 萬美元的破格入札金,是這個制度象徵性事件。但入札金過度高漲讓 MLB 球團負擔過大,壓縮選手本人合約金的問題浮現。 2013 年修訂廢止入札方式,獲入札的選手可與所有 MLB 球團交涉。轉會金上限設為 2,000 萬美元。再者 2017 年修訂中,轉會金算定方式改為與 MLB 合約總額連動的滑動比例方式。合約總額 2,500 萬美元以下為 20%、2,500 萬超 5,000 萬以下部分為 17.5%、5,000 萬超部分為 15%,作為轉會金支付給 NPB 球團。 看這份變遷,制度看似逐漸往對選手有利方向改善。但根本問題依然存在。入札可否完全交由球團判斷。選手再怎麼希望加盟 MLB,球團說「不」就到此為止。制度改善僅限於轉會金計算方法與交涉流程,並未踏入選手移籍自由本身。

球團的拒絕權 - 掌握選手夢想的權力

入札制度最大結構性問題是球團擁有可拒絕選手入札申請的絕對權限。沒有 FA 權的選手,球團不認可入札就沒有正式加盟 MLB 的手段。這個結構讓選手職涯選擇權服從於球團經營判斷,從勞工權利觀點看蘊含深刻問題。 球團拒絕入札理由多元。最普遍的是維持戰力觀點。王牌級投手或主軸打者出走,球隊競爭力大幅下降。特別對在爭冠的球團,主力選手流出致命。同時也影響球團集客力與商品銷售,從經營面拒絕動機也強。 過去存在希望入札但未獲球團認可的選手案例多個。選手難以公開表達不滿,水面下交涉長期化的案例也有。球團方以「希望還能對球隊貢獻」「明年以後檢討」的形式延後判斷,選手必須在不確定狀況中維持動力。 再嚴重的是,選手方對拒絕入札幾乎沒有可採取的對抗手段。NPB 統一合約書中,選手單方面破棄合約並到海外移籍的權利不被認可。如野茂英雄選擇任意引退這個手段理論上存在,但這是完全切斷與球團關係的極端選擇,伴隨關閉復出之路的風險。 球團拒絕權在選手與球團間生出顯著的交涉力不對稱。選手對球團沒有「不認可入札就跳槽」的交涉籌碼。另一方面球團處於可提出「認可入札交換接受合約延長」「壓低年薪」等條件的立場。這份力關係不均衡,逆行於職業運動中保護選手權利的國際潮流。 MLB 過去有保留條款讓選手永久被球團拘束的時代。1975 年 Andy Messersmith 事件為契機 FA 制度確立,選手移籍自由大幅擴大的歷史。NPB 入札制度中的球團拒絕權,可說是 MLB 半世紀前克服問題的殘餘。

取得 FA 權的漫長之路

NPB 的 FA 制度設計上選手自由選擇移籍對象前需要極長期間。國內 FA 權取得需要一軍登錄 8 年 (高中畢業 8 年、大學畢業與社會人 7 年)、海外 FA 權取得需要 9 年的一軍登錄日數。1 球季一軍登錄日數以 145 天為上限計算,有傷勢或降至二軍取得會更晚。 以高中畢業加入職棒選手為例,18 歲入團、即使在一軍順利持續活躍,能取得海外 FA 權是 27 歲球季結束後。但現實高中畢業第 1 年就全年隨一軍的選手極罕見,多在 28 至 30 歲取得。大學畢業選手也是 29 至 30 歲,社會人出身超過 30 歲也不罕見。 這個年齡在選手職涯有決定性意義。MLB 資料分析中野手打擊成績顛峰是 27 至 29 歲,投手成績顛峰是 25 至 28 歲。也就是 NPB FA 制度結構上,在選手能發揮最高表現時期不認可自由移籍。從 MLB 球團觀點看,給超過 30 歲選手大型合約風險高,FA 權取得後渡美也可能無法獲得顛峰期評價。 入札制度作為部分解決這問題的手段運作。大谷翔平 23 歲透過入札加盟 MLB,顛峰期能在 MLB 度過。達比修有 25 歲、田中將大 25 歲,各以入札渡美。這些成功案例顯示入札制度扮演讓年輕選手挑戰 MLB 的重要角色。 但入札是否被認可取決於球團這個根本制約沒變。球團不認可入札、選手等到取得 FA 權時,選手被迫在 NPB 度過顛峰期數年。期間也有傷勢風險,加盟 MLB 時市場價值大幅下降的可能性也有。 與 MLB 的 FA 制度比較,NPB 拘束期間長度突出。MLB 服務年資 6 年就能取得 FA 權。22 歲在大聯盟出道的選手 28 歲成 FA,顛峰期能將自己市場價值最大化。NPB 9 年的海外 FA 取得條件比 MLB 6 年長 3 年。這 3 年差距,在選手職涯是無法挽回的時間。 選手公會至今反覆要求縮短 FA 權取得年數,但球團方抵抗根深蒂固。對球團而言能長期保有培育的選手是經營上重大優勢,縮短 FA 年數意味戰力流出加速。這份對立結構反映選手權利與球團利益這份根本利害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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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改革的方向

議論入札制度改革時,如何在選手權利擴大與球團正當利益保護間取平衡是最大論點。基於現行制度問題點可考慮幾個改革案。 第一是對滿足一定條件選手自動賦予入札申請權的案。例如一軍登錄 6 年以上選手認可入札申請權利,球團不得拒絕的機制。藉此選手在 24 至 25 歲前後能獲得挑戰 MLB 的選項,顛峰期職涯設計成為可能。對球團方支付轉會金,培育投資回收一定程度受保障。 第二是進一步精緻化轉會金算定方式的案。在現行滑動比例方式外,設置依選手在 NPB 在籍年數與成績的加算,能更適切反映球團對長期培育選手的對價。例如選秀指名後 3 年內入札適用高轉會金率、在籍 6 年以上選手適用低率的階段性設計可考慮。藉此球團對年輕有望股早期流出獲得充分補償的同時,對長期在籍選手移籍以柔性對應的誘因產生。 第三是把海外 FA 權取得年數從現行 9 年縮短的案。配合 MLB 服務年資 6 年把 NPB 也縮短至 6 至 7 年,選手不依賴入札制度就能在適當年齡擁有海外移籍選項。但這項改革影響 NPB 整體選手保有結構,需要謹慎評估對球團經營影響。 第四是 NPB 與 MLB 間締結全面性選手流動協定的案。目前入札制度是 NPB 到 MLB 的單向機制,但建構含 MLB 到 NPB 選手移動的雙向框架,能活化兩聯盟間人才交流。如歐洲足球的移籍市場般,聯盟間選手移動日常進行的環境形成的話,也連結到 NPB 國際地位提升。 這些改革案都伴隨動搖 NPB 球團經營基盤的風險。特別對資金實力不足球團,主力選手流出是攸關存亡問題。但持續限制選手權利,長期上會降低 NPB 魅力,蘊含有望年輕人不再志願職棒的風險。韓國 KBO 聯盟 2017 年廢止入札制度,實施縮短海外 FA 權取得年數的改革。這個案例顯示在亞洲職棒聯盟中,擴大選手權利也是現實選項。 入札制度的改革是 NPB 作為國際職業運動聯盟成熟的試金石。並存選手夢想與球團利益,以及聯盟整體發展的制度設計,正是當下被需要的。